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专项报告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提存赔偿保证金程序的启动,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

第二条 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求未得到满足,或者无法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取得联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争取从宽处理。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赔偿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案有被害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接受赔偿的意愿,但诉求未得到满足;

2.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取得联系。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认罪认罚;

(四)出于自愿。

第四条 有被害人且适宜就民事赔偿事项进行调解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时,告知双方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犯罪嫌疑人有调解意愿但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引导犯罪嫌疑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或由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交由案发地或者其他认为适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可以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犯罪嫌疑人口头申请人民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应当依照人民调解法及时组织调解,并在调解结束后三日内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正在负责侦查案件的办案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函应当附卷随案移送。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情形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函后三日内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缴存告知书》,告知其缴存赔偿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

对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调解不成且公安机关未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缴存告知书》的,检察机关应当自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缴存告知书》,告知其缴存赔偿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

第七条 赔偿保证金数额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经济状况自愿认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缴存赔偿保证金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经济状况,结合被害人实际花费或者损失情况,提出缴存数额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考。

第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开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赔偿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告知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证处与银行的衔接问题,由公证处与本地银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缴存赔偿保证金的,办案机关应当制作《存入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并出具提存事项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存人信息、提存事由、提存受领人信息等),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持《存入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在公证处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赔偿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缴存赔偿保证金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存入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分别送交办案机关和公证处,送交公证处时应同时将办案机关出具的提存事项有关材料一并送交。

公证处收到《存入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和提存事项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提存公证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应当向公证处支付所缴存赔偿保证金额的公证费用,应按下列标准(《内蒙古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办案机关应当将《存入赔偿保证金通知书》附卷联和银行回执联附卷随案移送。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存赔偿保证金后、判决前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调解协议的,办案机关应当审查和解,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并将当事人确认的协议复印件附卷随案移送。办案机关确认和解、调解自愿合法的,应当制作《领取赔偿保证金通知书》交被害方,被害方持身份证件、《领取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到公证处《领取支付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领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数额内的赔偿保证金。

被害方领取赔偿保证金后,应当将公证处出具的支付通知银行回执送交办案机关和赤峰市公证处。

办案机关应当将《领取赔偿保证金通知书》附卷联和支付通知银行回执附卷随案移送。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的赔偿保证金少于和解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采取被害方认可的方式支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应当及时将补足部分的支付凭证原件送办案机关附卷随案移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的赔偿保证金多于和解、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办案机关确认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持《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到公证处领取支付通知后前往指定银行领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领取赔偿保证金后,应当将公证处出具的支付通知、银行回执送交办案机关和赤峰市公证处。办案机关应当将《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附卷联和支付通知、银行回执附卷随案移送。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赔偿保证金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前未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在判决生效后,领取赔偿保证金的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的赔偿保证金少于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的,由被害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多于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的,由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持刑事裁判文书及《提存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缴存赔偿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退还赔偿保证金的申请,办案机关确认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持《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和《提存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退还手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未向办案机关申请退还赔偿保证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所涉案件诉讼材料归档前确认并制作《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持《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和《提存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退还手续。

(一)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因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四)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审理裁定的;

(七)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生效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领取赔偿保证金后,应当将公证处出具的支付通知、银行回执送交办案机关和赤峰市公证处。

办案机关应当将《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附卷联和支付通知、银行回执附卷归档。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赔偿保证金的,办案机关综合考量案情、证据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等因素后,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应当严格管理赔偿保证金,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应当及时办理提存及领取、退还手续。办案机关发现公证部门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通知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不一或者需要另行统一执行标准的,由会签单位协商一致后执行。


领导介绍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检察长信箱
公告公示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工作报告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网
松山检察微博
松山检察微博
松山检察微信
松山检察微信
图说检察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476-842982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