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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时间:2021-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时代的检察监督方式要求检察监督实现“同步”,检察监督不应满足于“外在式”的观看,更要注重过程的亲历性,增强检察监督的参与度。通过办案与监督的有机融合,力求两者最大“公约数”,构建新时代检察监督的新范式。

  □法律监督必须主动适应时代进步、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并从中汲取力量,实现监督体系的更新和发展。

  从今年2月底开始,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教育整顿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政法队伍。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及其有效解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历史性契机。

  从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整体上看,加强法律监督是政法机关解决一些顽瘴痼疾的必然选择。条线顽瘴痼疾是第二批教育整顿工作的重点,如公安机关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用刑侦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法院系统的长期未结案、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薄弱问题;司法行政系统的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等等,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从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来看,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谋发展、重自强的必然要求。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很大空间。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在一定程度上,检察人员还存在思想不适应、工作跟不上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思想观念上,理念落后、意识薄弱;在监督方式上,手段单一、措施贫乏;在监督质效上,力度不强、效果不彰;在监督重点上,重程序监督,轻实体监督;在监督范围上,诉讼监督较强、行政执法监督较弱;在工作机制上,重纠错,轻后续问责和整改。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做好新时代检察监督工作,结合参加教育整顿督导工作的一些体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以精准树权威,优化法律监督质效。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尽快补齐法律执行和实施中的诸多短板,应在监督的精准性上下功夫。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有别于社会监督,其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更高的权威性,而权威性的来源根植于专业性。为确保检察监督的专业性,检察监督的启动和实施都要确保精准性。精准性的实现路径包括统一监督标准、规范监督方式、优化监督程序等。统一监督标准需要法律监督的启动预先明示条件,排除法律监督启动的随意性,实现法律监督的法定性。规范监督方式要求监督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来进行立案监督、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来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优化监督程序要求法律监督遵循既定的程序来启动、推进和完成,包括公开听证、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等,防止监督走过场、走程序。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来自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公正性、专业性和精准性。精准监督既包括实体精准,也包括程序精准。例如,山西省阳城县检察院立足全国先进基层院定位,在监督领域精耕细作,提出“数据排查明底数、全面核查理线索、重点筛查找问题、问题清查促整改”工作思路,组建了工作专班,挂图作战、压茬推进,既精准又有力,检察机关在当地政法界颇有威信。

  以创新促发展,丰富法律监督内涵。传统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新时代的检察监督方式要求检察监督实现“同步”,检察监督不应满足于“外在式”的观看,更要注重过程的亲历性,增强检察监督的参与度。通过办案与监督的有机融合,力求两者最大“公约数”,构建新时代检察监督的新范式。偏重于事后纠错的传统监督方式,在司法救济效果上存在滞后性、有限性。通过将监督节点前移,司法救济方式具有了更多选择,突破了传统监督的节点限制,监督力度和效果更佳。

  与此同时,不同于以往“单向式”的监督方式,现代监督方式更强调“协同式”的监督,借助外来监督力度,实现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的融合,使监督质效呈现“辐射式”扩散,从而实现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共赢效应。例如,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在教育整顿中,创新传统监督方式,采用“六个结合”,即线上登录与线下查阅相结合、全流程查阅与大数据比对相结合、全面摸排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地查看与电话沟通相结合、口头督促与书面纠正相结合、系统抓与抓系统相结合等方式,使其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成效显著。这些做法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方式的创新提供了许多选择,富有启发意义。

  以数据强智能,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在大数据和智能化时代,数据就是资源,数据驱动智能。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数据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掌握被监督对象和相关行业的数据,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必由之路。紧跟时代要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加强检察公信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监督智能化拓展监督案件案源、查找问题,关键不在技术,而在于破除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从海量的司法数据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监督线索,推送给办案人员进行可监督性分析。办案人员可从纷繁复杂的手动数据筛选中解放出来,在大数据分析推动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动有限的司法资源有的放矢,实现监督能力的最大化。通过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以数字化改革助推法律监督,以数字化塑造新时代检察监督工作体制机制、组织架构、业务流程样态,从而引领法律监督能力的飞跃式发展。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突出需求导向,建立了场景式民事类案监督线索发现机制,特别是虚假诉讼类监督线索,构建监督线索分类模型,以“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判决监督”五步审查法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转型升级。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不断挖掘和培育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字化改革多跨应用场景,形成数字检察的多角度融合,法律监督新格局正在悄然形成。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定位,检察权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实现法律监督的过程是动态的、发展的。法律监督必须主动适应时代进步、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并从中汲取力量,实现监督体系的更新和发展。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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