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
一对青年男女经过恋爱决定进入婚姻殿堂,双方父母为了使他们婚后的生活过的更好,男方父母决定出资50万元购买房产一套供年轻男女婚后居住,女方父母出资30万元为该套房产装修并购买轿车一辆。二人在度过婚姻蜜月的第五个年头,因生活矛盾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此时二人居住的房产已经增值到150万元。女方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并返还女方父母购买的“嫁妆”轿车;男方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房产属男方婚前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女方父母购买的轿车为女方父母以年轻男女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女方父母为房屋进行装修进行的添附因无票据等证据佐证而不予支持。
从本案结果可以看出,女方父母曾经出资的30万元只剩下用过五年轿车的一半残值,因婚前财产的混同造成女方财产方面重大的损失。
问:如何做能够避免这种因婚前财产混同而造成解除婚姻时一方财产的重大损失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总结出如下四点:
1.通过婚前购买房产隔离婚前、婚后财产混同;
2.避免婚前一方购房、一方装修这种结构发生;如情况所迫需要共同出资时,双方应按比例出资购买房产、共同装修,并保留凭证;
3.婚前现金、存款做好隔离;
4.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对如股票、基金、收藏品及一些婚后能增值的财产进行约定归属。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婚前财产混同造成一方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明晰双方财产权而保持独立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