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一撤,心里这块大石头总算落地了!”日前,河南省郏县某磨料公司原负责人拿到信用修复决定书后,难掩激动之情。
2025年5月,郏县检察院在推进“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磨料公司的异常信息:该公司2018年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已于2019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执行”),可该公司失信信息在网上公示长达七年。办案检察官朱占朝循着这一疑点深挖细查,发现原郏县安监局(现职能并入县应急管理局)于2017年9月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理,后因该公司未缴纳罚款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起案件不仅存在失信信息更新滞后的问题,更暴露出行政程序的疏漏——行政机关当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依法送达《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让企业错失了及时申请信用修复的机会。就此,郏县检察院构建“社会信用修复领域行政非诉执行及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模型”,共调取各类业务数据2300余条,经过初步碰撞排查出疑似异常线索35条。
该院随即开展核查,一方面,通过调阅法院执行卷宗、核查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数据、实地走访核实被执行人信用状态与执行情况,查明法院存在对“终本执行”案件失信信息长期公示、未及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等违法情形;另一方面,通过走访被处罚企业、询问企业负责人,全面审查行政处罚卷宗,发现行政机关存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未及时删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同步送达《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等程序漏洞。2025年6月6日,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解除对某磨料公司的失信惩戒措施。
此外,该院随机抽查郏县应急管理局2018年以来办结的10件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卷宗,发现其中4件均存在未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权利的程序疏漏,遂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郏县应急管理局全面补正程序缺陷、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常态化告知机制。之后,该院与郏县应急管理局会商了整改举措,郏县应急管理局将《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步送达被罚主体作为执法办案的必经流程,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指标。
为了从根源破解信用修复领域的普遍性困境,2025年8月,郏县检察院牵头召集县法院、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聚焦信用修复政策落地见效、跨部门协同配合等关键环节深入研讨,最终建立起信用修复常态化协作机制,有效打通部门间协作壁垒。
2025年12月,河南省郏县检察院在推进“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中,就一起信用修复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几乎同时,平顶山市检察院也联合市发改委,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分行等责任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专项治理定期会商机制,共同制定《加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制度建设打破信息孤岛,构建起全链条、全覆盖的信用修复协同治理体系。
据了解,郏县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涉企社会信用修复行政非诉执行及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模型”已顺利上架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库。河南省检察机关在部署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中,以此模型为重要抓手,推动各级发改委牵头为1.6万余家企业恢复信用,各级法院累计屏蔽企业失信信息5.5万条,1.3万余家企业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实现监督经验从“个案创新”到“全域赋能”的跨越。
“感谢你们,强制执行被解除了,公司现在可以放下包袱继续生产经营了。”近日,贵州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负责人秦某来到贵州省某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送上感谢的锦旗。
2025年,贵州省检察院部署开展“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中,物流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就得益于某市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挂靠车辆出事故,公司被罚25万元
2015年3月,货车驾驶员陈某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将其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注册到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负责为挂靠车辆购买车险、协助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陈某缴纳挂靠费用,自行承接货运业务。
2019年9月,陈某与某商贸公司达成货物运输协议。在承接某商贸公司的运输业务时,货车发生侧翻,陈某在事故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陈某系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陈某醉酒后违章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物流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是间接原因,同时认为,相关单位及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
2020年8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物流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已认定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对物流公司作出相应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1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物流公司诉讼请求。
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流公司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其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申请监督,检察官厘清争议焦点
判决生效后,因物流公司未缴纳罚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物流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一审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公司相关车辆予以查封。物流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停滞状态。
“我们已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行为……”2025年3月,物流公司负责人秦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经调取案涉卷宗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有效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这与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截然不同。
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时,物流公司负责人拿出相关材料介绍说,公司相关安全生产机制健全,事故发生前每月都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按时完成车辆检测。而且,行政执法部门每月也对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对物流公司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等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均签名认可,检查过程中未向物流公司反馈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检察官还了解到,事故发生地位于某陆港公司经营管理的封闭厂区,厂区内的所有物流运输调度工作均由某陆港公司及其协作方某商贸公司负责。陈某在此的驾驶行为,物流公司不可控。物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准确。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已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陈某饮酒后违章驾驶车辆,并非物流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义务,因此事故的发生与物流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物流公司已履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检察官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错误认定物流公司需对事故承担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025年6月,某市检察院以案涉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某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9月,某市中级法院经审查,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鉴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法检两院协作配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撤销案涉行政处罚,物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25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某市检察院还积极主动与一审法院沟通协调,确保及时将物流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解除其被查封的车辆。目前,物流公司正逐步恢复生产经营。
事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收到银行到账短信那天的情景,老秦还历历在目:窗外的阳光有些刺眼,银行到账信息每个字都看着无比亲切,眼泪情不自禁流下来……
2017年,经人介绍,老秦等23名农民工到某科技公司从事建筑工程业务。他们每天天不亮就上工,晚上经常干到八九点才收工,没想到工程结束后,工资却迟迟拿不到手。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老秦等23人被欠工资共计37.7万元。他们找到公司,但公司负责人总是那句话:“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不景气,再等等。”
孩子要交学费,老人看病等着用钱,工人们越等越心焦。他们找过山西省泽州县人社局,2022年4月也拿到了行政机关责令该公司支付工资37.7万元及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是,该公司既不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3日,泽州县人社局就该案向泽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冻结了某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3月,某科技公司单方出具还款计划后,法院以该公司被列入2022年某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出具书面还款计划等为由,裁定终结此案的执行。
然而,某科技公司并未按计划还款。2025年5月,泽州县检察院在开展“依法规范涉企行政执行专项行动”中,注意到了这起欠薪案。经调查,确认某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现仍欠老秦等23人工资及赔偿金56万余元。该院认为,法院在涉案公司正常经营、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县人社局也未撤销申请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执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025年6月,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建议法院及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督促某科技公司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回应称,终结执行是为了帮助某科技公司在疫情过后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以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需求。为推动法检在法律适用、司法理念等方面达成一致,泽州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就终结执行的严格条件、优化营商环境不能突破法律明确规定等进行阐释。最终,法院采纳该院建议,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同时,办案检察官积极与某科技公司联系,多次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经济情况。“我们愿意解决问题,但经营确实有困难,希望能免除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涉及的赔偿金。”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赵某表示。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又兼顾企业长远发展的目的?2025年7月,泽州县检察院主动联合法院、县人社局,多次召集某科技公司负责人、秦某等人协商。最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某科技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秦某等人工资37.7万元,秦某等人同意放弃赔偿金请求。
2025年9月19日,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见证下,秦某等人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个案纠偏的实践样本
2025年,在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指导下,各省级检察院结合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和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总体部署,聚焦突出问题开展特色“小专项”,如贵州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山西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联合开展“依法规范涉企行政执行专项行动”;河南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高质效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有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根据河南某磨料公司的一条异常信息,检察机关聚焦涉企信用惩戒问题,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案件线索,督促法院解除不当适用失信惩戒措施、推动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两书送达”情况纳入执法考核。在贵州某物流公司及秦某申请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聚焦涉企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的痛点,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撤销错误处罚、返还执行款项,助力企业从失信名单移除并恢复经营,化解企业经营危机。在山西某科技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法院的违法“终结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真正执行到位,也兼顾了企业长远发展。
毫无疑问,这三起案例都是行政检察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和“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典型实践,既展现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刚性纠错能力,又体现了护航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为专项行动和专项监督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