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内附相关表)
时间:2018-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松山区检察院设有公诉科、侦监科、反贪局、反渎局等业务科室,配有政治处、办公室、法警队、研究室等辅助科室。 监察委员会改革后将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监督局取消。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本年度支出合计15611381.9元。其中一般财政资金支出12656399.54元,结余1702945.46元。其他收入(地方财政拨款)支出2954982.36

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

1)预、决算差异情况

2017年度年初预算11061600元,全年实际财政拨款收入为1359871

2)差异原因分析。司法体制改革,追加员额检察官预增资及检察人员绩效工资,追加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和装备费以及自治区配套资金。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731.4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1,681.44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50.00万元;支出总计1,731.43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70.29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368.25万元,增长27.00%;支出总计增加368.25万元,增长27.00%。主要原因: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费用均增加。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681.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85.94万元,占82.4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295.50万元,占17.60%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561.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2.12万元,占74.40%;项目支出399.02万元,占25.6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435.93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50.00万元;支出总计1,435.93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70.29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增加72.75万元,增长5.30%;支出增加72.75万元,增长5.30%。主要原因:一是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相关支出均有增加。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265.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06.62万元,占58.10%;项目支出359.02万元,占28.4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06.6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80.9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39万元、津贴补贴395万元、奖金20.1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3.5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3.5万元,较上年减少91.8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将聘用人员劳务费从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里调整到劳务费里列支;公用经费125.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8.32万元、手续费0.34万元,水费0.77万元,电费12.57万元,取暖费13万元,物业管理费19.48万元,维修维护费0.8万元,较上年减少1.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厉行节约,缩减公用支出。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7.50万元,支出决算为46.90万元,完成预算的98.7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4.9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1万元,完成预算的76.40%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本部门厉行节约,所见三公经费支出。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6.9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4.99万元,占95.90%;公务接待费支出1.91万元,占4.1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4.9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4.99万元,用于本部门车辆燃油费和修理费等支出,车均运维费3.00万元,较上年减少12.34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厉行节约,缩减三公经费支出,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1.91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1.91万元,接待35批次,共接待210人次。主要用于接待来本部门学习、交流人员就餐。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5.73万元,比2016年减少1.65万元,降低1.30%。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例行节约,缩减各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7.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7.64万元,比2016年增加107.64万元,降低0.00%,主要原因是:2016年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16年增加0.00万元,0.00%;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比2016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2016年增加0.00;一般公务用车2辆,比2016年增加2.00,主要原因是:车编改革,本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2;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比2016年增加0.00;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比2016年增加0.00;其他用车0辆,比2016年减少-2.00,主要原因是:车编重新核定,本部门两辆车核定为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主要是警务区设备,比2016年增加1.00台(套),主要原因是资产清查中重新核定设备分类;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主要是分级保护设备,比2016年增加1.00台(套),主要原因是资产清查中重新核定资产分类,将分级保护设备即检察涉密信息网络设备划分为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设定了三年总体绩效目标以及年度绩效目标,其中年度绩效目标中设定了成本效益目标、时效目标、环保效益目标、群众满意度目标等,并在预算执行中严格进行绩效目标考核。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段志娇      联系电话:0476-8429829

 

 

 附件:松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表

领导介绍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检察长信箱
公告公示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工作报告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网
松山检察微博
松山检察微博
松山检察微信
松山检察微信
图说检察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476-842982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